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0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相關法令規定未明文賦予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時,尚不能以受
益人負有返還所受領不當得利給付之義務,而逕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
,並據以移送行政執行。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19 號
  要  旨:
經濟部認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並通知其於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
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款證明(營業額不得為零)申報書影本至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核,且文書亦送達負責人經其子收受,自應認已合法送達,若負
責人逾期仍未辦理,自應予命令解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