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無法或不願履行股票公開發行義務者,將主動廢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有解散、未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等情事,得依公司法、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但公 司重整或進行重整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