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 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 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廠商對機關人員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 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政府採購法 第 59 條規定,不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