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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30074700 號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
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
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2 發文字號: 台內中營字第 0940084591 號
  要  旨: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 3  個月內至主管機
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692500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
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
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20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
清算疑義」之說明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24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24、26-1、113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
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
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
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700012 號
  要  旨: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
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
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 322  條第 2  項向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