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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2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60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2  項規定所為之行政處分,對處分相
對人固可能發生不利益,然其性質為主管機關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確保
保戶權益,以公權力介入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其性質上亦屬裁量
處分。而法院對於此項處分進行具體個案司法審查時,應以主管機關所作
成之具體處分為對象,就其構成要件是否相合,能否達成管制之目的,及
有無作成處分之必要等予以審查。次按對於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
,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
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亦難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
之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1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
現者,無效。本件被上訴人依法定程序經委員會審查並決議通通登錄歷史
建築時,系爭建物仍完整,就該建物而言,以「建築物」提報市政會議,
尚無不妥;況且就整體系爭公告處分而言,連同系爭建物在內尚有 8  棟
建物,形同日式宿舍「建築群落」特徵且具有保存價值,部分雖有毀損但
可修復性高,此於系爭公告歷史建築登錄之理由以載之甚明,如此形成歷
史風貌或具有地域性特色之區域,亦符合「傳統聚落」之歷史建築定義,
而歷史建築依法除「古建築物」之型態外,尚包含「傳統聚落」,是於法
上不因原有建築物型態滅失,即遽指系爭處分違法。準此,縱使公告時系
爭建物已遭上訴人拆毀,但經被上訴人緊急維護,建材原件等仍留原地,
技術上尚非不得回復,且整體亦不影響日式宿舍群落特徵,當不影響登錄
公告為歷史建築,故系爭處分公告時,系爭建物已拆毀,非當然可推斷系
爭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而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當然無效。上訴意旨所稱系爭建物已拆毀,系爭處分公告當然無效
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88 號
  要  旨:
按保險業有遵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限制營業
處分之義務;苟監察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董
事會所決議事項之內容,涉有違背法令,或經主管機關依法令作成之管制
處分時,未能盡說明及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之監督責任時,即屬
違背其忠實為公司執行業務之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即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監察人作成對人之管制處分。次按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管制
處分,係須考慮行為人之違反職務情狀,至於其他董事、監察人有無違反
職務情事,於認定上不生任何影響,亦即對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
,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
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或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之
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