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2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04 號
  要  旨: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
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
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

2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652 號
  要  旨: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事實若有爭議,屬需舉證證明之待證事項,須經調查程
序始得判斷事實者,即非一望即知之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