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係指行政 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附加保留於將來發生廢止事由時,可廢止該行政處 分之權限,如該保留廢止之附款合法,且有合理之廢止理由,行政機關得 基於該廢止保留,以裁量決定廢止原授益處分。廢止權之保留,是一種特 殊之解除條件,其作用不在於便利廢止之作成,而在於排除廢止時對處分 相對人財產損失之補償。受益人不履行負擔之廢止效力得溯及既往,保留 廢止權之廢止效力則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