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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9616 號
  要  旨: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經濟部,在直轄市
係指直轄市政府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36243 號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