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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20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62 號
  要  旨:
(一)按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函,
      係就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所為闡示,是因信託契
      約締結於除息基準日之前或後,應均有其適用而欠缺可罰性。是以
      ,納稅義務人於公司除息基準日之翌日與受託人簽訂股票信託契約
      ,將公司股票作為信託財產,以其子女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則是否
      即為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即有審究必要,若原判決未予推敲
      審認,遽以納稅義務人係將於簽訂信託契約之前即已預見之股利債
      權請求權為贈與,自無該函釋適用之餘地,仍予維持原處分,即有
      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
(二)主管機關就罰鍰部分重核復查決定時,如未審酌違章情節之輕重及
      罰鍰倍數之下限降低之立法目的,徒依一般情形裁處與重核前之相
      同罰鍰,其是否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即非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3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因訂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銀行信託契約,假受託人而交
付受益人之公司股利,係於信託契約訂立前即可得確定之股利,則性質上
並非受託人於信託契約訂立後,本於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孳
生之利益,故納稅義務人之使受益人取得該等股利之行為,與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範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20 號
  要  旨: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
家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及國家權威,故行政程序法乃兼採「明顯瑕疵說」
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