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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788 號
  要  旨:
按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6 條第 4  項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之事業,或第 9  款及第 10 款之事業時,主管機關自申
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分別於 15 日內或 30 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
核准。但於上述期間內,金融控股公司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金融
控股公司依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轉投資,係屬長
期投資,以控制或建立密切關係為目的,如係符合行為時轉投資審核原則
所定優質之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主管機關予以自動核准之優惠,即該轉
投資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將自動核准。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控股
公司轉投資,係給予其在金融市場上以公開收購其他被投資事業之股份進
行非合意併購的機會,如核准轉投資後,金融控股公司未能完成併購或依
當初計畫進行投資,而有停止投資或賣出其被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 1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