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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20 號
  要  旨: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
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國
家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及國家權威,故行政程序法乃兼採「明顯瑕疵說」
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40 號
  要  旨:
按凡以官署地位行使職權而產生規制作用者,便屬於運用公權力之行為,
即產生所謂高權之特性,無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亦不問其內容是否為公
法上抑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無礙於此種行為係屬形式上之行政處分
(見學者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11 版)第 311  頁)。是
以,此種形式上具備行政處分外觀之行政行為,如其作成方式違反法令規
範,但因受處分之相對人對該行政行為係屬行政處分產生一定之信賴,並
依該處分明定之教示內容而為其行政爭訟措施,則受理該行政救濟之訴願
機關或行政法院,理應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並責由原處分機關依該事
件原有之事物本質另為適切之處置,而非任令該具備行政處分外觀之行政
行為繼續存在,致令人民於行政救濟途徑上無所適從。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87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若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
」之內容,固有可能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惟主旨准許申請範圍
雖不明確,然由行政處分之說明欄及附件能確定准許範圍,則難認有重大
明顯瑕疵。

4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286 號
  要  旨: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
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不得參
加就業保險,則該條文之適用,須「同時」具備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
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者等要件,始足當之;其立法理由乃在於該等雇主之工作場所不定,僱傭
關係及雇主身分不明確,其就業或失業難以認定,故不予納入就業保險之
投保對象,原告雖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准免納所得稅,惟其業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已向基隆市區公所報備在案,並無雇主之工作場所
不定,僱傭關係及雇主身分不明確,其就業或失業難以認定之情事,應無
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之適用。綜上所述,原處分以
原告違反就業保險法規定處以10倍罰鍰,洵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