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所得之私法上經濟安排形式,既確實來自公司因合併消滅之營利分 配,股份並因此註銷,本與一般證券交易下有價證券仍有流通性之特徵, 明顯有別,自亦無從比附援引關於證券交易所得之稅捐負擔規制,且此乃 出於事物本質不同之故,自亦無不公平待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