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案件,如經過法定期 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行政爭訟,其查定處分,固具有形式上之確 定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並非不可依法變更原查定 處分,而補徵應繳之稅額。因此稅捐機關於法定核課期間內,本得另為應 徵稅捐之核課處分,於此情形尚不因原查定處分而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 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