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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8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49 號
  要  旨:
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涵攝事實關係時,可能發生多種不同意義,但其中只有
一種符合立法者之本意,係屬正確,故行政法院除有承認判斷餘地外,對
不確定法律概念,均可加以審查。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所稱之證券商之董
事,依其文義解釋及對該法條其他規範對象即證券商之監察人及受僱人,
應泛指各證券商之董事均屬之,是凡係屬證券商之董事,無論係常務董事
或獨立董事,甚或兼任董事長之董事,祇要有該當於該條規定之違章要件
,皆屬之,是該條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情形,其既非係以不確定法
律概念予以規範,行政機關自無行使判斷餘地之權限甚明。故司法審查自
應以行政機關為處分之際,是否已審酌該當於該款所定應予停止其業務之
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之要件為主要衡量點,而非以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聯
之因素作為考量,除非其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否則行政法院原
則上自應予以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88 號
  要  旨:
按保險業有遵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限制營業
處分之義務;苟監察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董
事會所決議事項之內容,涉有違背法令,或經主管機關依法令作成之管制
處分時,未能盡說明及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之監督責任時,即屬
違背其忠實為公司執行業務之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即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監察人作成對人之管制處分。次按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管制
處分,係須考慮行為人之違反職務情狀,至於其他董事、監察人有無違反
職務情事,於認定上不生任何影響,亦即對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
,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
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或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之
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停字第 73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以 B  函文將 A  處分「不得自行辦理股務」之法律效果通知相
對人,此一部分固可認為屬於觀念通知。但 B  函文除註記上述法律效果
外,進而限定「相對人應於一定期限內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
務,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此一部分則屬形成性之行
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