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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7-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2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
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
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