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 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 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