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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88 號
  要  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移民業務者應以公司組織為
限且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行業,此等國家對於特定活動或計畫,認為其
對公益危害的可能性較高,為預防在個案中發生違法情形而難以排除其違
法行為之結果,故由法律特別規定,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本質上是一種事前的預防性管制措施。而該等預防性管制措施如屬對於涉
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之行政干預,其法律保留之規
範密度即與涉及生命、人身自由之限制有別而容許合理之差異,非不得由
行政機關於母法之授權下訂定合目的之管制措施等限制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2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申請,固依公司法規定就所附文件為形式審查而核
准,惟如事後發現核准登記處分與事實狀態不符而有違法情事時,自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核准設立登記之處分及其後續以該錯
誤事實為基礎所為核准相關登記之處分。況申請公司登記者對資本額之重
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59 號
  要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
在該條項各款規定用途下所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
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依據同條例第 3  條
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而參照公司法第 17 條第
1 項、營造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等規定,營造業係屬須經政府許可
,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之產業。本件受處分人申請稅額抵
減時尚未取得營造業許可,觀諸上開意旨,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即無違誤
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