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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司法第 167-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30 號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其他所得規定,在有所得即應課稅,
所謂所得,即以納稅義務人之實質經濟利益有無實質經濟上差額,該差額
部分,即係納稅義務人之實質利益。是以,員工因認購庫藏股而獲取股票
交付日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員工之實質所得,核屬該類之
其他所得。故納稅義務人既以低於時價方式買進公司庫藏股,公司買回超
過認購時之差額,既屬該類之其他所得,自應依法申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