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或遭撤銷登記而當然進入清 算程序後,其地價稅稅單須對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全體均無法送達,始得 認該納稅義務人已行蹤不明,而依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 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