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 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