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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81400 號
  要  旨:
公司法第 108  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
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36243 號
  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4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0000662030 號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