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32413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現行法令對於投資人、或讓與人之資格如已無限制必要、不符原來法規管
制目的,或執行上困難,行政機關應儘速就相關制度、配套措施及法規檢
討研擬妥適方案循修法程序解決,不宜透過個案裁量形成不當行政先例
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58110 號
  要  旨:
經會議研商,擬更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
因非屬營利事業之單位仍可參予政府採購,並部份團體非須依法設立登記
,將需有登記證者明增列為須依法登記團體為之,等 3  條草案修正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692500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
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
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72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85、113  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
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
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24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24、26-1、113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
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
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
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