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關於營造業是否限制專業經營」協商 會議紀錄乙份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 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 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 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 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