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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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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916800 號
要 旨: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 22 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 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