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石油管理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63 號
  要  旨: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港區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業務,依法既有審查之裁
量權,自得於准許籌設之許可中要求相對人應另行依法取得其他相關許可
;倘相對人未如期完成負擔者,即得廢止籌設許可之授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