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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733 號
  要  旨:
按外觀行為之一致性,並非以調漲後價格完全相同為必要條件,得綜合各
項客觀市場資料,如漲價時間相近、漲價幅度或金額為相同或類似等客觀
市場資料加以判斷,上訴人與長○公司對於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戶
之個別收視戶之收視費基準價格均相同,縱大樓集體收視戶因議價能力有
別,致實際收費價格容有些微差異存在,亦不影響一致性調漲行為之認定
。

2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906 號
  要  旨: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聯合行為人須與他事業有限制競爭之合意,始足
當之,惟合意之方式,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包括契約、
協議及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而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之其他方式均屬之
,且只須客觀上可能會發生限制競爭之結果,不以實際上確有限制競爭之
效果為必要。上訴人與其他同業競爭者間具有聯合調漲之合意,且有同時
調整價格之情事,所調整之價格又趨於一致,縱僅實施短暫時間,事後因
故未依調漲後價格收費,亦不礙於聯合行為之成立。是故,上訴人與富○
、龍○公司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縱使尚未全面性依調漲費用收取,仍該
當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禁止規定。

3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260 號
  要  旨:
(一)本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係經九位學者專家組
      成之委員會決議所作成,各委員據其專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就所
      得之證據經過充分討論,審酌相關違法情節,就是否居於主導性、
      配合調查程度、營業規模及獲利金額、違法程度等予以考量,而於
      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授權範圍內裁處罰鍰,即於其違章獲利之範圍
      內,科處罰鍰四百萬元,在行政處分之方法與目的間,尚稱均勻,
      自無違比例原則。
(二)平等原則之基本要件,在要求行政行為對本質相同之事物,應為相
      同之處理,對於本質不同之事物,亦須為不同之處理;惟為防平等
      原則之濫用,對事物本質是否相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381 號
  要  旨:
本件被上訴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係經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決議所作成,
各委員據其專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就所得之證據經過充分討論,審酌相
關違法情節,再依上開施行細則之規定,就上訴人是否居住於主導性、配
合調查程度、營業規模及獲利金額、違法程度等予以考量,而於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授權範圍內裁處罰鍰,即依上訴人代表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
一日於被上訴人處陳述其每個月提氣量約在二百多噸間,並依上訴人之運
裝費用資料顯示,其於未從事系爭聯合行為(八十九年三月份)前之運裝
費用每公斤在一元左右,系爭聯合行為實施後運裝費用每公斤在二.二元
,從八十九年四月起算至九十年一月間作成處分為止,其違章獲利二百三
十萬元之範圍內,科處罰鍰一百萬元,在行政處分之方法與目的間,尚稱
均衡,自無違比例原則。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98、133、134、209、242、243、255 條
           (87.10.28)
          公平交易法 第 7、14、41 條 (91.02.06)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5、33 條 (91.06.19)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90.12.28)

5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999 號
  要  旨:
頻道節目受著作權法保護,系統業者非經頻道銷售業者正式授權,無法合
法播出頻道節目,故倘頻道銷售業者無公開透明之交易條件,不僅立於買
方之系統業者無法據以評估,以合理分配其購片預算,增加交易成本,並
易使交易糾紛層出不窮,且極易隱藏差別待遇、不當搭售或其他反競爭之
行為,是事業倘為前開行為,即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947 號
  要  旨:
裁量權非全無限制之任意為之,行使裁量時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且
必須與個案情節有正當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201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
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之裁量瑕疵情形時,該行政處分自然構成違法而得予
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