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單位就檢舉案件之簽註意見,如未經委員會決議追認 或就案件具體事實為程序或實質之討論及決議,即屬未經補正之違法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