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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03 號
  要  旨:
依據保護規範理論,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
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
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
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則該可得特定之人得向
該管機關請求為特定行為。檢舉人以第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4 條規定,而依同法第 26 條規定向公平會檢舉者,本非主
管機關應依檢舉、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為處分對象、作成有個案規制效力
之行政處分以及作成如何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規定,又縱依保護規範理論,
亦難認定該檢舉人得請求主管機關為特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第三人之行
政處分。是檢舉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請求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起訴亦
不備訴訟之要件,應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1884 號
  要  旨:
「BOSS」乙字為日常習見文字,非係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所自創,「BO
SS」商標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而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之商品併存於
國內消費市場多年,有「BOSS」商標註冊一覽表及商標公報影本可證,因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等將該商標使用於香水,而上訴人將該商標使用於香
菸,為截然不同之商品,尚無混淆誤認之虞。

3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397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為審理事業對他人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案件,是否符合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之例示性函釋,未對人民權
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亦不生授權是否明
確問題,與憲法尚無牴觸。則違反該函釋中關於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
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之例示性之要件,自非行使專利權等權利之正當
行為,乃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市場競爭行為之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479 號
  要  旨: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此為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所規定。惟此項排除公平交易法適用規定之要
件有二,一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行為」,二是該
項行使權利行為係屬「正當」。換言之,並非行使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
利法權利之行為,即得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如果權利人在行使上開權
利時,濫用其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對競爭秩序造成影響,而非屬正當者
,仍不能免除公平法之適用。上訴意旨僅以系爭公司係行使專利權,依專
利法第 45 條規定非為公平法之適用範圍,被上訴人之私益不在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範疇,系爭覆函之性質自非行政處分,指摘原判決逕認系爭覆
函自屬行政處分,實屬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亦無從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77 號
  要  旨:
檢舉人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生危害公共利益情事,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調查後之復函,其功
能僅在通知檢舉人就其檢舉事項之調查結果,並未發生何種法律效果,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復函
仍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
定之行政處分,則本件檢舉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等規定提起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自不符合訴訟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