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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0 號
  要  旨:
加盟關係屬資訊不對等及重複性交易的模式,加盟業主較交易相對人具相
對優勢地位,其在契約存續期間對加盟經營關係所設的限制,無論該等限
制是否為維護加盟品質或品牌形象所必須,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仍應於締結
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揭露,使加盟者能在締約前獲得正確的交易資訊,否
則不足以衡平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間之高度資訊不對稱地位。又加盟經
營關係不是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關係,加盟業主有復為相同或類似未於締
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限制事項之行為
,致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已然合致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
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32 號
  要  旨:
按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資費有無優惠及適用範圍,乃消費者從事交易與否
之重要判斷依據,故電信服務事業以廣告提供優惠資費方案資訊,作為招
徠交易機會之手段時,即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充分揭示優惠限制條件,
以確保廣告資訊之真實,避免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次按
廣告內容之展現雖容許創意之發揮,惟若事業於廣告所強調之效能或優惠
,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不僅有損消費者權益,並對競爭同業構成
不公平競爭,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即該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範
,縱使消費者嗣後經由銷售人員告知或實際交易過程,得以了解完整資訊
,仍無礙事業刊播不實廣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事實之認定,而阻卻其責任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801 號
  要  旨:
按「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
解除契約。」「參加人於前條第 1  項解約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
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 3
0 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
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
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3 條之 2  分別定有明文。查此乃公平交易法賦予多層次傳銷參
加人可自由選擇退出該多層次傳銷組織權利之規定;亦即多層次傳銷之參
加人於上述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期間內擁有無條件之契約解除
權;若經過此期間,參加人亦享有隨時得依上述第 23 條之 2  規定終止
契約之權。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6、7、10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4、201、255 條(87.10.28)
          公平交易法 第 2、23-1、23-2、41、42 條(91.02.06)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91.06.19)
          民法 第 359 條(96.03.28)

4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048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
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惟此裁量權並非全無限制之自由
或任意為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仍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而且必
須與個案情節有正當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行政行為亦因此違
法。又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目的,並非必須均對違法事業行為皆處以罰鍰之
處分為必要,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
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且須依照比例原則,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
注意,否則即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063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之裁量瑕疵情形時
,該行政處分自然構成違法而得予撤銷。次按導致一致性的價格原因是否
即能立刻歸結業者間有聯合行為合意,必須長期觀察,甚至透過經濟分析
模型之經濟分析,並參酌國外執法經驗後,方得以判斷認定。從而機關首
次援用促進行為認定違反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該等見解於外國相關案例
,尚未見有何法院確定判決加以支持,且機關判斷違法所依據之事證,又
均為間接證據,在執法經驗亟待累積建立之際,機關自應衡量符合公平交
易法授權之目的,且須依照比例原則,一併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就水平競爭事業「以『預告調價訊息』之促進行為,形成同步、同幅調
價之行為」選擇採取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如先予行政指導、行業
導正或警示等。申言之,機關所為之函既然並非對水平競爭事業「以『預
告調價訊息』之促進行為,形成同步、同幅調價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之警示函,則機關即遽然處業
者罰鍰,復於「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考量項目中,勾選「曾經個別警示」
並加計總分,其裁量應屬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