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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58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在計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結合申報案件事業「市場占有率」時
,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
值」之資料;該「市場占有率」原則上係以「綜合產品市場」及「地理市
場」所界定「特定市場範圍內」的銷售值作為基礎。在此所謂「特定市場
」,是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而
「產品市場」,則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
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稱「地理市場」
,指就參與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
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亦即特定市場」。而「需求替代性
」,則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
其交易相對人能夠轉換交易對象,或以其他商品或服務取代前述商品或服
務之能力;「供給替代性」,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
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能夠供應具替代性之商品
或服務之能力。另所謂「水平結合」,乃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水平競爭
關係者而言。又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市場『界定』」之正確與否
,影響以該「特定市場『界定』」為前提之水平結合案件憑為考量因素之
「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限制競爭
效果之判斷;故界定特定市場自亦影響主管機關評估該申報結合案件之整
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為應否禁止其結合的認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26 號
  要  旨:
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記明於
判決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符者,則屬
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違背法令。而公司主張是否真實可採,及其究竟有
無與其他受處分人就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達成合意,影響是否違反聯
合行為禁制規定之判斷,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如未予調查,進而以違反聯
合行為禁制規定而為罰鍰處分,其判決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81 號
  要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明確性,除其處分性質、處分機關及規制對象應明確之外
,尤以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之明確程度,係以客觀解釋結果為據,必須使
受規制之對象能夠立即知悉處分機關對其之要求為何,或與其有關之事物
受到如何之規制。

4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明確性,除其處分性質、處分機關及規制對象應明確之外,尤
以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之明確程度,係以客觀解釋結果為據,必須使受規
制之對象能夠立即知悉處分機關對其之要求為何,或與其有關之事物受到
如何之規制,方符合明確性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