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77 號
  要  旨:
檢舉人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生危害公共利益情事,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調查後之復函,其功
能僅在通知檢舉人就其檢舉事項之調查結果,並未發生何種法律效果,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復函
仍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
定之行政處分,則本件檢舉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等規定提起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自不符合訴訟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314 號
  要  旨:
按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採「先行政後刑罰」立法模式,其規範之對象,係
違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且依法定刑罰種類限
定在自由刑,未有罰金,且無兩罰或轉嫁代罰之規定以觀,可知其犯罪主
體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又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之犯罪,以違反管制
編定違規使用土地,復不依行政主管機關限期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原狀
為構成要件,不論行為人是否為初時以積極作為興蓋地上物之人,即令係
承接前手而僅單純賡續違規使用之人亦在處罰之列,且違反區域計畫法管
制編定持續違規使用土地,係犯罪未終了之行為繼續,非祇犯罪狀態之繼
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上訴字第 360 號
  要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