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 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 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 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 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 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附 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 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 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事業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