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58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在計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結合申報案件事業「市場占有率」時
,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
值」之資料;該「市場占有率」原則上係以「綜合產品市場」及「地理市
場」所界定「特定市場範圍內」的銷售值作為基礎。在此所謂「特定市場
」,是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而
「產品市場」,則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
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稱「地理市場」
,指就參與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
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亦即特定市場」。而「需求替代性
」,則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
其交易相對人能夠轉換交易對象,或以其他商品或服務取代前述商品或服
務之能力;「供給替代性」,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
品價格或服務報酬時,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能夠供應具替代性之商品
或服務之能力。另所謂「水平結合」,乃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水平競爭
關係者而言。又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市場『界定』」之正確與否
,影響以該「特定市場『界定』」為前提之水平結合案件憑為考量因素之
「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限制競爭
效果之判斷;故界定特定市場自亦影響主管機關評估該申報結合案件之整
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為應否禁止其結合的認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