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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2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1698 號
  要  旨: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
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
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
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而公平交易法
既亦有保障因違反本法致權益被侵害特定人(事業)之規範目的,則檢舉
人對其檢舉案調查處理之結果得否提起訴願,仍應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調
查處理是否致檢舉人權益受損為斷,非謂檢舉人不問是否因該調查處理而
受損,均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2485 號
  要  旨: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規定,危害公共利益
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而檢舉人依規定檢舉,主管機關經調
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要非行政處分,且無應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或對於檢舉人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之情事。對此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檢舉案件所為函覆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097 號
  要  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單位就檢舉案件之簽註意見,如未經委員會決議追認
或就案件具體事實為程序或實質之討論及決議,即屬未經補正之違法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