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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576 號
  要  旨:
國家為行使司法權,將性質不同之訴訟事件,劃分由不同體系之法院審判
,無非基於專業及效率之考量。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發生
爭議時,固得參酌事件之性質,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
第 31 條之 2、第 182  條之 1  等規定決之。惟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
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倘當事人以文書合意願由
普通法院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及第 3 
項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判之,俾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
選擇權(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此一規定,已生審判權相對化之效果。
又若原告起訴以單一訴之聲明而有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之情形,則因現
行法無明文,致其審判權歸屬陷於衝突不明之狀態。針對此一規範上之漏
洞,如當事人於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時,因
審判權衝突或陷於不明,致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
同認定,甚或單一訴訟因公法、私法請求權競合致其審判權恐分割由不同
法院審判,而造成當事人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以文書合意願由特定之
普通法院管轄,此際當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
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以填補漏洞之必要性,而一併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2 條之 2、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2 、第 182  條之 1。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719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
;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
,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
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
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
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26 號
  要  旨:
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記明於
判決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符者,則屬
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違背法令。而公司主張是否真實可採,及其究竟有
無與其他受處分人就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達成合意,影響是否違反聯
合行為禁制規定之判斷,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如未予調查,進而以違反聯
合行為禁制規定而為罰鍰處分,其判決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