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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416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
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
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
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
「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730834600 號
  要  旨: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
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
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3 發文字號: 北府經商字第 0960749092 號
  要  旨:
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等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委任由臺
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

4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700629340 號
  要  旨:
藥商之許可執照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當依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5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702312510 號
  要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