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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20 號
  要  旨:
按各地方自治團體得視其所轄範圍之特性及所需而立法,縱與他地方自治
團體所為規範不同,亦不得因此即認屬違法。又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與資
訊休閒行業性質並不相同,是以地方政府就資訊休閒行業固僅規定營業場
所距離學校等 400  公尺限制範圍,惟尚無從因此主張地方電子遊戲場業
設置條例所規範之較嚴格距離限制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57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人民之函覆,文中如係使用假設性用詞,且另起一段分開敘述
,又未為任何行政程序上之調查,與其他說明間亦無論理上之延續性者,
僅係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