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47454 號
  要  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
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
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
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
,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
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2 發文字號: 府產業商字第 10132637200 號
  要  旨:
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告自
101.07.10 起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及處罰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處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