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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8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核准營業級別證之申請,乃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後段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有涉及賭博犯罪行
為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為法規所准許廢止營業級別證之事由,立法
者顯已慮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違犯同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
情節,相較於同條項其餘各款,乃屬違反情節較重者,而採以廢止許可之
管制手段,係有助於達成立法者所欲維護之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
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公共利益目的,核係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此
外,既仍由當事人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登記負責人,應堪認其仍有繼
續經營場業之意思,而將營業場所交由他人管理,其當然仍負有遵守所課
予的法定義務之責,對於營業場所自仍應負起監督管理之責,尚無從僅因
其與他人簽訂經營權移轉契約,即享受領有經特許之營業級別證始得經營
場業之權益,卻可卸免其應盡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48 號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範之停業期間,應有上限規定,而
非如現行法停業無期限之規範,方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三號解
釋及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則該未設期限之規定,雖仍為現行
有效之法律而為行政機關應所遵循,然基於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揭示之明
確性原則不僅拘束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亦應同受拘束,是主管
機關於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停業處分制裁
違章行為人時,仍應注意為一定期限之限制,不得任意為無期限之行政處
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