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告自 101.07.10 起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及處罰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處辦 理
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3 項之規定,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係以屆期未改善之客觀事實為按日連續處 罰要件,並非以主管機關之複查為處罰要件;主管機關之複查係行政機關 調查行為人違規事實及證據之程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