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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7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該項係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而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乃
裁處權時效規定,係屬形成權,而非公法上請求權,二者之法律性質不同
,故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之裁處,不宜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本件為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系爭條例之行為應受處罰而
未經裁處案件,依上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起
算3 年  ,本件原處分日期為 95 年 6  月 27 日,距行政罰法施行之日
95  年 2  月 5  日起算,尚未滿 3  年,故上訴人主張本件裁處權時效
已消滅,自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097 號
  要  旨: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如屬地方自治團體
之專管事項者,亦應有其自治立法權,並屬和地方與中央共管事項,僅要
其不違背國家法之限度,以及憲法及學理上所限制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等,自屬合法之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39 號
  要  旨: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行政
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依論理法則及
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自得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權責自行衡酌,以原
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有違法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8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核准營業級別證之申請,乃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後段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有涉及賭博犯罪行
為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為法規所准許廢止營業級別證之事由,立法
者顯已慮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違犯同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
情節,相較於同條項其餘各款,乃屬違反情節較重者,而採以廢止許可之
管制手段,係有助於達成立法者所欲維護之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
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公共利益目的,核係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此
外,既仍由當事人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登記負責人,應堪認其仍有繼
續經營場業之意思,而將營業場所交由他人管理,其當然仍負有遵守所課
予的法定義務之責,對於營業場所自仍應負起監督管理之責,尚無從僅因
其與他人簽訂經營權移轉契約,即享受領有經特許之營業級別證始得經營
場業之權益,卻可卸免其應盡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