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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災害防救法第 4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45 號
  要  旨:
市政府透過線上即時服務平台之全球資訊網使申請人得以知悉其暫緩發放
建築物補助款之決定,核其性質,應屬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否准行
政處分,不因其係登載於網際網路線上即時服務平台而有不同。市政府指
其非屬行政處分,自無可採。

2 裁判字號: 99年上訴字第 952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係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
即雖已告白者,仍應探究其所為與事實是否相符,而以補強證據來擔保自
白之真實性,亦可藉此限制自白之證據價值,並該補強證據係非應包含全
部事實,但仍應有相互利用之關係,並能依此使犯罪事實獲確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40 號
  要  旨:
按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1 款第 2  目、第 25 條、第 36 條第 1  項
及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第 2  款、第 4  條規定,直
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均屬直轄市之自治事項。而所謂災害防救,包
含災後之復原重建措施,因此,有關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
施,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以及救助金之發放等災後復原重建事
項,核屬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故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災害
防救事項。又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
留原則,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
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行政機關得基於
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等情形,
就給付對象、給付之種類、項目、內容、數量等事項,具有其自由形成空
間,縱無法律或其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認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
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7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
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
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又行政處分經送達
後即發生實質的存續力,該行政處分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
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在處分未經撤銷或變更前,當事人均應受該行政處
分內容之拘束。故如行政機關發放淹水救助金之授益處分既已經撤銷而有
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收受救助金之人亦未對處分表示不服,自應返還因
該授益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75 號
  要  旨:
若有房屋因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淹水,且其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行為人
切結其為系爭房屋之實際現住戶,並向地方公所申領住屋淹災害救助金,
其但僅係戶籍在該地,人則實際未住於該處,應無權申請及受領系爭救助
金,地方公所自得發函催討,否則任其受領災害救助金,即屬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76 號
  要  旨:
若以受災災民並未居住於受災房屋既,自無申請受領系爭災害救助金之權
利,嗣經行政機關查明並發函催討,足認行政機關已撤銷原核發系爭災害
救助金之行政處分,該撤銷發給之處分因受災災民並未依法循求救濟而確
定,則其受領系爭災害救助金已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益,行政機關依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災害救助金,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