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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0990156806 號
  要  旨:
災害防救之規劃與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核發災害救助金,應由災害
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發要件自秉權責認定。另風災震災重
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安遷救助」,係對人之急難救助,
不包含重建建築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