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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21 號
  要  旨:
按具備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
止;經歷之年代久遠未曾中斷等要件,即可認定已形成「既成道路公用地
役關係」,而此並不以該道路業經鋪設柏油路面或設置排水溝為必要。至
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
討並予廢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重上字第 328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
仲裁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調解、仲裁均屬民事紛爭解
決機制之一環,調解成立及仲裁判斷均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
為調解、仲裁之事件,以當事人得依法和解之民事爭議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重訴字第 24 號
  要  旨:
承攬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因颱風期間,政府機關指示承攬人緊急啟動
應急分洪致承攬人受有費用損害,係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實施之防汛緊急應
變措施,應急分洪之指示,核屬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
害擴大,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必要之應變、搶救措施,為行政公權力之行
使,承攬人既因政府機關應急分洪之指示受有財產之損失,自應適用災害
防救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損失補償規定,惟應先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申
請政府機關依法補償,於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後,
如有不服,方得依行政訴訟依第 8  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始符合法
定救濟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09 號
  要  旨:
原非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之土地,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原因,漏
未併同鄰地辦理徵收,卻已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實與徵收無異,該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且無從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及結果除
去請求權等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之闡述,應
肯認其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又基於事物本質的類似性,其補償方式應可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第  
57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
以金錢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8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因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原因而漏未辦理徵收,卻持續闢為道路使
用。基於平等原則之要求,應承認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主管機關給付徵收
補償費之請求權,並以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方式,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徵收後予以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