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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0990096158 號
  要  旨: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相關
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
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2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40437149 號
  要  旨: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
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
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3 發文字號: 北府水高字第 1033045797 號
  要  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
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
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4 發文字號: 新北府水高字第 1043051877 號
  要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
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