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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災害防救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1012 號
  要  旨:
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他部分雖不得上訴,依審
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如得上訴部分之上訴為不合
法,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式上予以駁回,對於其他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
審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3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並非指各該公務員「應」自行迴避,是上開規定「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由當事人申請迴避而未迴避,始違反該
條規定。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714 號
  要  旨:
按建築法第 2  條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義務,一旦違反,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主管機關即可逕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手續,若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反面言之,
若屆期已經改善,只是不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尚非不得裁罰
,縱使行為人已於所定期限內改善,但既有「未依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即不得主張裁罰有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