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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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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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第 15 款第 3 目所謂「容許洩漏、
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係指容許「第三人」洩漏、棄置、非法
排放或灌注污染物而言;而有意的使污染物洩漏者,為第 1 目之污染行
為人;至依法令有清理義務者,單純違背清理之作為義務,發生污染者,
則屬第 4 目之污染行為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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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7年重訴字第 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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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承攬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因颱風期間,政府機關指示承攬人緊急啟動
應急分洪致承攬人受有費用損害,係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實施之防汛緊急應
變措施,應急分洪之指示,核屬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
害擴大,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必要之應變、搶救措施,為行政公權力之行
使,承攬人既因政府機關應急分洪之指示受有財產之損失,自應適用災害
防救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損失補償規定,惟應先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申
請政府機關依法補償,於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後,
如有不服,方得依行政訴訟依第 8 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始符合法
定救濟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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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0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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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非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之土地,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原因,漏
未併同鄰地辦理徵收,卻已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實與徵收無異,該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且無從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及結果除
去請求權等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之闡述,應
肯認其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又基於事物本質的類似性,其補償方式應可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第
57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
以金錢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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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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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系爭土地因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原因而漏未辦理徵收,卻持續闢為道路使
用。基於平等原則之要求,應承認土地所有權人有請求主管機關給付徵收
補償費之請求權,並以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方式,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徵收後予以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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