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災害防救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2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
間接圖利罪,其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
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所稱監督之事務,則指公務員依
據法令之規定,雖無主管之權,但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責任
,方足當之。至是否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應依各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相關法
令予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41 號
  要  旨:
按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係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
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故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此,倘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用,或對於土地
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均足當之,自屬水土保持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重訴字第 8 號
  要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
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
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
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