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 間接圖利罪,其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 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而所稱監督之事務,則指公務員依 據法令之規定,雖無主管之權,但依其職權,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責任 ,方足當之。至是否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應依各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相關法 令予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係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 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故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此,倘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用,或對於土地 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均足當之,自屬水土保持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 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 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 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