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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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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041113165 號
要 旨: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經廢止製造許可後,原本場所內之庫儲區即非屬該爆竹 煙火製造場所之附屬倉庫,消防主管機關得審酌個案實際情形,訂定處理 爆竹煙火之合理期間,或令該場所變更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