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 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 2 項 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 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 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