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之場所,基於權 責調查爆竹煙火相關場所負責人是否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0 條善盡詳 實登記流向之義務,及進行相關爆竹煙火安全使用及管理之宣導等目的, 仍可依職權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流向資料所涉人員或場所進行無強制 性之詢問及調查,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