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 1010269418 號
  要  旨: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
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
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
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
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
得逾越比例原則
2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0930014439 號
  要  旨:
沒入違規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處理程序疑義